中国投资移民提司法覆核 联邦法院驳回
2014-03-05 09:36:00

  有中国的投资移民因为联邦更改投资移民办法等因素,造成积案延迟,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院审视后认为被告的理据不足以让法院该出命令,勒令移民部在相当时间内完成原告的移民申请审核程序,判定将案件驳回。

  中国公民江小燕(Xiaoyan Jiang,音译)于2009年8月3日在香港提出投资移民(IIP,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申请,当中包括丈夫和儿子,被告知处理时间约为18至24个月,也就是最慢也应在2011年8月可以获得处理。

  但在江小燕提出申请之后,加国对投资移民办法经过几次变革,如2010年6月26日移民部做出的指示公告会先处理之前的积案,并开始暂停处理及停止接受新的申请,直至移民部正式就规定做出改变,同年12月1日投资移民基金从40万提升到80万基金,2011年7月1日移民部发出指引称每年最多考虑700件新申请,以及2012年7月2日移民部指引发出第二次的暂停处理。

  除了投资移民办法有改变,2012年开始连移民部在各国的办事处也有更动,其中与中国籍人士最有关系的就是香港办公室也要负责北京的申请案。而该办事处处理约1万6000件投资移民,5500件来自2009年、7500件来自2010年。江小燕的申请案大约排在第1800件。

  也因为以上诸多理由,香港办事处在2013年3月5日告知申请案要在2013年末至2014年初才可能被处理,较原本预估时间晚了两至三年。也因此江小燕与其他多名申请人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颁下命令,让移民部在原先承诺的时间处理他们的申请案,若不处理就要判赔500万元以及负担诉讼费用。

  但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有效证明有资格获得法庭命令。例如原告提出了移民部案件查询系统(CAIPS)文件作为证明。但根据被告移民部的说法,称CAIPS的资料转往新的全球申请案处理系统(GCMS),待完成后就会正式退役。也因此CAIPS文件仅能证明原告提出移民申请的日期,但无法成为保证会处理个案或是预估时间的主要证据。

  此外原告也引用了一名技术移民成功申请法庭命令的案例,但法官认为两案仅为相似,诸多性质不同而不予采纳。亦认为原告无法证明移民部间有“信赖保护原则”,也就是无证据显示移民部曾给予原告非常明确之保证,如双方确曾谈论预期处理时间。

  基于以上等理由,法官决定驳回江小燕提出的司法覆核,也因此不存在赔偿500万元的情况。且此案原本即无支付诉讼费用之保证,因此法庭不考虑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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